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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到沈阳九州医院做试管婴儿发现艾滋病毒,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3-07-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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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到医院做试管婴儿,却发现感染了HIV。虽然司法鉴定认为李某感染HIV的途径不能明确,但法院认为这属于医疗事故。

2022年1月4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书。

做第二次试管婴儿发现感染HIV

2015年5月20日,李某及丈夫到沈阳九州医院处做试管婴儿,并做了各项检查,李某一切正常,进行了胚胎移植。2015年7月20日因出现流血迹象,在医生建议下做了无痛人流,后医生建议做免疫治疗。免疫治疗就是提取李某丈夫血液里的淋巴细胞然后注射到李某的前臂。后因医院检查发现李某丈夫血液大三阳,无法给李某做免疫治疗,医生建议换人。

2015年11月25日,李某找到自己的朋友孙某来医院验血给李某做免疫治疗,早上九点左右医院给孙某抽血化验,下午2点左右给李某输入做免疫治疗。2015年12月16日李某又带着孙某来做第二次免疫治疗。医院告知孙某的血液不能分离,不能用了,医院要求换人做免疫治疗。

2015年12月18日李某又找来另一个朋友赵某做免疫治疗。

2016年3月5日准备做第二次试管婴儿。2016年3月10日李某到医院检查内膜并进行了抽血化验,医院要求两天后李某带着丈夫一起到医院进行抽血化验。

2016年3月16日,李某和丈夫去医院,医生告知检查结果显示李某感染了HIV,其丈夫没有感染,医院已经将李某的血液送到了防疫站。

2016年3月24日防疫站确认李某感染了HIV,李某让他的朋友孙某、赵某都去抽血检查,结果显示孙某感染了HIV。

李某上诉称,她去被告医院处是为了做试管婴儿,却因医院的违规诊疗行为感染HIV,已无法做试管婴儿。李某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做试管婴儿的费用合计34029.89元和冷冻胚胎10枚保管费用6606元;无法生育的损失600000元;无法工作产生误工损失224004.75元。

李某感染HIV的途径不能明确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李某诊断正确,选择行主动免疫治疗是可行的。但医方告知不规范。且医方在选择孙某对李某进行免疫治疗前,虽进行了HIV等有关疾病的检测,但没有对孙某进行有关传染病史、高危性行为、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病史询问并记录在案,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现有鉴定材料无法排除李某除注射途径以外的其他感染途径,故李某感染HIV的途径目前尚不能明确。故本例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类型(参与度)目前无法明确。

原告李某在2016年9月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沈阳九州医院在对原告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感染HIV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2018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沈阳九州医院对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感染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

沈阳九州医院辩称,2015年11月25日原告带其朋友孙某进行免疫治疗前检查,因孙某HIV感染处于"窗口期",所以医院进行的HIV检测显示其未见异常。虽然经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沈阳九州医院对原告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感染HIV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但就本案而然,被告医院不应承担有关赔偿损失和费用。

另查明,沈阳九州家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给其主管行政机关沈阳市卫计委出具的文件材料中提到:主管院长和经治医生认为李某感染途径属于"多因一果",不完全是诊疗行为所致,不认可处罚,遂我院对主管院长和经治医生予以辞退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沈阳九州医院对原告李某的诊治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沈阳九州医院应对原告李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月4日,法院宣判,被告沈阳九州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34049.89元、胚胎保管费6606元、交通费1182元复印费16元、误工费272319.5元。

女子到沈阳九州医院做试管婴儿发现艾滋病毒,法院这样判

艾滋病感染者还能做试管吗?

女子到沈阳九州医院做试管婴儿发现艾滋病毒,法院这样判

这里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这完全可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美国在试管婴儿和代孕方面又新上升一个层次,艾滋病感染者完全可以生出健康聪明的宝宝。

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进入人体,即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艾滋病人如何解决生育问题?现在的美国试管婴儿技术已经有了最佳的解决方案,但是,针对艾滋病人的性别不同会采取不同的试管解决方式。

如果HIV携带者为男性,操作试管婴儿需要运用到洗涤精子技术。洗涤精子技术的原理是将精液注入试管内,然后混入渗透剂,混合物经过离心机高速旋转后,含有艾滋病毒的精浆会浮在液面。这种方法可以去除有问题的精子,提取到健康的精子,利用健康精子与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再利用PGD\PGS筛查技术对受精卵培育成的囊胚进行检测,在双重筛选下,以确保移植入子宫的是健康胚胎。

如果HIV携带者是女性,那么相对于男性的操作会多一步第三方植入的环节。因为母婴传播是十分直接的感染方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在怀孕、分娩或产后哺乳等过程中会将病毒传染给胎儿或婴儿,导致胎儿或婴儿感染,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发生率高达50%至60%。因此,想要安全获得未感染HIV的健康宝宝,需要采取最新的试管婴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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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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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3民初425号

原告:王欢,*,*,*,*。

委托代理人:王程程,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溯,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沈阳九州医院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福元,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郝风华,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戚文腾,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欢与被告

沈阳九州医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刘志,人民陪审员颜世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日、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程程、马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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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代理人郝风华、戚文腾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欢诉称,2015年5月20日,原告及丈夫到被告处做试管婴儿,并做了各项检查,原告一切正常,进行了胚胎移植,2015年7月20日因出现流血迹象,在医生建议下做了无痛人流,后医院查出原告封闭阴性,建议主动免疫治疗后,再行冷冻胚胎移植。2015年11月23日,被告给原告及其丈夫告知并签订《反复性流产主动免疫治疗知情同意书》,告知原告采取治疗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当日,原告丈夫乙型××化验显示表面阴性,我院按照诊疗规范,在治疗前给原告及其丈夫告知并签订了《反复性流产主动免疫治疗知情同意书》,告知原告采取治疗后可能出现目前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情况。经原告同意后,给原告进行的免疫治疗。因原告丈夫乙型××化验显示表面抗体阳性,不符合免疫治疗要求,原告采用第三方免疫治疗。由原告自行提供的第三方免疫治疗人员刘洋,在我院经血常规、××系列、××、××、单纯疱疹病毒、生化系列检测显示未见异常,符合免疫治疗要求。我院给原告进行血液化验检测的损作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所使用的检测试剂均具有生产批准文号,是经国家检测合格的诊断试剂,在使用有效期内使用,所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也是经国家检测合格的医疗卫生材料。医学研究证明,××的传播途径有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综上,我院给原告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原告及丈夫到被告处做试管婴儿,并做了各项检查,原告一切正常,进行了胚胎移植,2015年7月20日因出现流血迹象,在医生建议下做了无痛人流,后医生建议做8次免疫治疗(免疫治疗就是提取原告丈夫血液里的淋巴细胞然后注射到原告的前臂),后因医院检查发现原告丈夫××阳性,无法给原告做免疫治疗,医生建议换人。2015年11月25日,原告找到自己的朋友刘洋来医院验血给原告做免疫治疗,早上九点左右医院给刘洋抽血化验,下午2点左右给原告输入做免疫治疗。2015年12月16日原告又带着刘洋来做第二次免疫治疗,医院告知刘洋的血液不能分离不能用了,医院要求换人做免疫治疗。2015年12月18日原告又找来另一个朋友徐丽丽做免疫治疗。2016年3月5日准备做第二次试管婴儿,2016年3月10日原告到医院检查内膜并进行了抽血化验,医院要求两天后原告带着丈夫一起到医院进行抽血化验。2016年3月16日,原告和丈夫去医院,医生告知检查结果显示原告感染了××,其丈夫没有感染,医院已经将原告的血液送到了防疫站,2016年3月24日防疫站确认原告感染了××,原告让他的朋友刘洋、徐丽丽都去抽血检查,结果显示刘洋感染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4月24日出具京正司鉴(2017)临医鉴字284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对原告诊断正确,选择行主动免疫治疗是可行的。医方对原告行主动免疫治疗前告知不规范,知情同意书中告知为用原告丈夫的新鲜淋巴细胞,由替代者对原告进行免疫治疗时医方没有再次告知免疫治疗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其告知不规范。医方在选择刘洋对原告进行免疫治疗前,虽进行了HIV等有关疾病的检测,但没有对刘洋进行有关××史、高危性行为、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病史询问并记录在案,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现有鉴定材料无法排除原告除注射途径以外的其他感染途径,故原告感染HIV的途径目前尚不能明确。故本例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类型(参与度)目前无法明确。原告目前状况尚不构成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725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病历、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到被告处治疗不孕不育症,按被告要求进行主动免疫治疗,2015年11月25日,由原告找其朋友刘洋为其提供做免疫治疗的血液,进行了第一次治疗,2016年3月24日原告经防疫站确认感染了××,原告的朋友刘洋也感染了××。原告的丈夫经检查未感染××。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认为,医方在选择刘洋对原告进行免疫治疗前,虽进行了HIV等有关疾病的检测,但没有对刘洋进行有关××史、高危性行为、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病史询问并记录在案,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虽然鉴定报告认为现有鉴定材料无法排除原告除注射途径以外的其他感染途径,但本院认为,原告在进行免疫治疗前未感染××,在用刘洋的血液进行免疫治疗后,感染了××,且刘洋也查出感染了××,被告没有对刘洋依照规定进行有关××史、高危性行为、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病史询问,违反操作规程,恰恰刘洋有过高危性行为。上述原因导致原告感染了××。虽然××的传播途径有性传播、血液传播等方式,但原告和刘洋同时查出感染××,且原告用刘洋的血液进行了免疫治疗,必然性大于偶然性,所以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的违规操作与原告感染××具有因果关系,确认原告在医疗期间感染××系医疗事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

沈阳九州医院

对原告王欢在诊疗过程中感染××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

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17250元,由被告

沈阳九州医院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刘 志

人民陪审员 颜世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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